(2013)闸刑初字第97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男,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上海霖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9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忠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及其指定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3月和5月,被告人莫**先后向中国光大银行申领信用卡两张,在明知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仍持上述信用卡套现和消费,并在变更住址后未通知银行。截至案发,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31,587元,经银行多次以电话、信函等方式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拒不归还。 2013年7月22日,被告人莫**因中国光大银行报案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的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维中的证言,中国光大银行的报案书、信用卡申请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被告人莫**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属恶意透支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莫**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其指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莫**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龚 雯 审 判 员 沈玉青 人民陪审员 黄泉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龚 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