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2)奉刑初字第1308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2)奉刑初字第13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运输人员。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2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因涉嫌绑架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方某,上海方某律师
(2012)奉刑初字第130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运输人员。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2年4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因涉嫌绑架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方某,上海方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曾因吸毒行为,于2007年10月被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犯诈骗罪,于2008年4月被某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2011年8月10日被上海市某某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因假释期间违反相关规定,于2012年2月被撤销假释,同年6月14日被执行收监,2013年2月16日因涉嫌绑架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周浦监狱。

辩护人杜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2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因涉嫌绑架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上海市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2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因涉嫌绑架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被告人孙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2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因涉嫌绑架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寇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9月被某某省某某市某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2009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敲诈勒索犯罪,于2012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因涉嫌绑架犯罪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董某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2]1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徐某、刘某某、张某某、孙某、李某某犯绑架罪,于201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4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徐某、刘某某、张某某、孙某、李某某及辩护人方某、杜某某、赵某某、寇某某、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限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于2011年12月7日因琐事对被害人邓某某心生不满。2011年12月13日,被害人邓某某提议与徐某协商解决纠纷,被告人徐某遂纠集被告人徐某、张某某、孙某、李某某,被告人徐某纠集被告人刘某某,于当天13时许至某区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路13弄1号楼梯口处与邓某某碰面,被告人徐某提出由邓某某赔偿人民币2万元,后将邓某某强行带至某区某某农场海堤处,被告人徐某、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对邓某某拳打脚踢,并逼迫邓某某写下内容为“欠徐某人民币2万元”的欠条。随后,被告人徐某等人逼迫邓某某电话联系其家人拿钱,在邓某某与家人电话联系时,被告人徐某、徐某、刘某某、张某某、孙某、李某某在旁言语威胁邓某某及其家人交钱赎人。当晚19时许,被告人徐某、徐某、刘某某、张某某在某区某某某公路、某某支路路口向邓某某的弟弟邓某某索得现金人民币7 900元,遂将邓某某放走。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据此认定被告人徐某、徐某、刘某某、张某某、孙某、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系主犯,被告人徐某、刘某某、张某某、孙某、李某某系从犯;被告人徐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被告人徐某、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惩处。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7日,被告人徐某因琐事对被害人邓某某心生不满。同年12月13日,被害人邓某某提议与徐某协商解决纠纷,被告人徐某遂纠集被告人徐某、张某某、孙某、李某某,被告人徐某纠集被告人刘某某,于当日13时许至某区某某镇某某社区某某路13弄1号楼梯口处与邓某某碰面,被告人徐某提出由邓某某赔偿人民币2万元,后将邓某某强行带至某区某某农场海堤处,被告人徐某、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对邓某某拳打脚踢,并逼迫邓某某写下内容为“欠徐某人民币2万元”的欠条。随后,被告人徐某等人逼迫邓某某电话联系其家人拿钱,在邓某某与家人电话联系时,被告人徐某、徐某、刘某某、张某某、孙某、李某某在旁言语威胁邓某某及其家人交钱赎人。当晚19时许,被告人徐某、徐某、刘某某、张某某在某区某某某公路、某某支路路口向邓某某的弟弟邓某某索得现金人民币 7 900元,遂将邓某某放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2、证人邓某某、邓某某、宋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照片;4、验伤通知书;5、前科劣迹材料;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属实,本院均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徐某、刘某某、张某某、孙某、李某某为勒索财物而绑架他人,情节较轻,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绑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徐某、刘某某、张某某、孙某、李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假释,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徐某、刘某某、李某某在家属帮助下各退出赃款人民币5 000元、1 400元、1 500元。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3日起至2017年4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尚有余刑有期徒刑八个月零四天,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15年12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刘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6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张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1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孙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3日起至2014年10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李某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3日起至2015年4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七、退赃款人民币七千九百元发还被害人邓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长 周 艳
审 判 员 曹国强
人民陪审员 余水霖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巾杰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