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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10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庄××。201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201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
(2013)虹刑初字第10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庄××。201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201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0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1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庄××、徐××结伙,于2012年12月16日凌晨,至本市曲阳路××号商务中心地下3号仓库门口,窃得被害单位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放置于此的价值人民币7,600元的长虹牌3DTV58938B型电视机1台,后销赃得款化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庄××、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员工王××的陈述,证人诸××的证言,上海市虹口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理案件登记表》、《案发经过》,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路面监控视频、截图及两被告人的前科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庄××、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庄××、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庄××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处,应予并罚。 被告人庄××、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司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日起至2013年11月23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13年11月13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追缴赃物折价款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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