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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虹刑初字第1046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10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2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
(2013)虹刑初字第10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于2012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7月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0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袁××于2012年7月16日,在其租赁的本市保定路××号店铺内销售药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查获无药品批准文号的“美国黑神”、“御茎”药品共计30粒。

被告人袁××于2013年7月9日,在其租赁的本市保定路××号店铺内销售药品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查获无药品批准文号的“玛卡伟哥”药品共计9粒。

案发后,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虹口分局认定:上述药品均系按假药论处的假药。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褚×的证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关于商请对查获涉案非法性药品界定的复函》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赃证照片、《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犯销售假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对药品的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13年10月8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 缴获的假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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