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虹刑初字第1048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10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6月16日被羁押,后因吸毒行为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同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
(2013)虹刑初字第10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6月16日被羁押,后因吸毒行为被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同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9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琢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6月16日0时许,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民警在本市曹安公路、华江路路口查获形迹可疑的被告人张××,从其身上查获白色晶体状毒品11包。案发后,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送检的上述张××的11包净重18.85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毒品已由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陈×的证言,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经过》、赃证照片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及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4年1月8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友乐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