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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虹刑初字第1053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10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第1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犯妨害公务罪,
(2013)虹刑初字第105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第10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万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陶×于2012年6月13日下午14时许,在本市中山北一路、广灵四路路口遇执勤民警检查,因其未带头盔、车辆又未上牌,故为逃避检查强行启动摩托车,将民警张×撞倒,致使张×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后被告人陶×被民警当场抓获。案发后,经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张×的伤势构成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李××、王××、诸××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接受案件登记表》、《案发经过》及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陶×犯妨害公务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公务活动和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3年10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友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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