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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2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2013年6月28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上
(2013)浦刑初字第32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女,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苏埠镇;2013年6月28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0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7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在本区航南公路5号东侧由被告人李某某经营的成人保健品店内检查时查获待销售的“巴西伟哥”等共计11盒87粒(经检验均按假药论处),被告人李某某亦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笔录,证人曹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关于认定“巴西伟哥”等产品为假药的函,公安机关的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清点记录及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销售假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对其可以宣告缓刑。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假药,应予没收。本院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假药,予以没收。

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卫民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浩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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