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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1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国雄,上海市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9
(2013)浦刑初字第315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国雄,上海市成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韩国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的女友姜某以本人身份资料向民生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6226 2300 1905 0234),后将该卡交由被告人李某某使用,被告人李某某持卡透支消费、取现,2013年1月29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1,000元,至案发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39,012.15元。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3年8月9日, 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向上述银行归还透支本息人民币62,07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银行的报案书、信用卡申领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催收记录、证人姜某的证言、民生银行出具的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信用卡管理制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李某某具有自首行为,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归还本息,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对李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俊英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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