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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1540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5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朴a,男,2013年5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
(2013)闵刑初字第15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朴a,男,2013年5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5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朴a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朴a及其辩护人胡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6日10时许,公安人员在上海市闵行区某宾馆内抓获被告人朴a等人,并当场查获白色晶体三包、红色圆形药片三包、绿色圆形药片一包、绿色植株一包、红色植株一包、淡黄色粉末一包、淡黄色植株果壳二颗以及白色粉末五包。经检验,上述三包白色晶体与三包红色圆形药片中的一包分别净重56.33克、0.94克,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二包红色圆形药片与一包绿色圆形药片分别净重7.45克、6.33克,均检测出咖啡因成分;一包绿色植株净重0.22克,检测出大麻成分;二颗淡黄色植株果壳净重14.49克,检测出吗啡、可待因、那可汀和罂粟碱成分;五包白色粉末净重136.55克,检测出氯胺酮成分;其余一包红色植株及一包淡黄色粉末分别净重0.85克、0.99克,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朴a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查获的毒品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朴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薛a、姚a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出具的《上海市吸毒人员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单》,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朴a违法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中甲基苯丙胺57.27克、氯胺酮136.55克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朴a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朴a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11月1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当将上诉状正本、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杨 超
人民陪审员 蔡全荪
人民陪审员 赵红薇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倪小瑛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