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黄浦刑初字第905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刑初字第9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 辩护人韩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某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
(2013)黄浦刑初字第90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

辩护人韩某,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某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及辩护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中旬,被告人丁某冒名“王某”,假冒某国际进修学校名义,向被害人杨某订购惠普牌黑彩硒鼓套装10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950元),并要求杨送货至本市绍兴路X号门口。同月13日和15日,杨某将共计10套硒鼓套装在约定地点交予被告人丁某。丁收货后即销赃给他人。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年6月18日将被告人丁某抓获。到案后,丁某家属退赔了全部赃款。

丁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其能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建议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丁某冒名“王某”签收的收据;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及被害人杨某出具的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定性及援引法律条款正确。辩护人对此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3年10月1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卜熙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守亭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