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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刑初字第9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 上海市某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检察院指
(2013)黄浦刑初字第9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

上海市某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某于2012年5月,向中国光大银行申领卡号为4XX951的信用卡一张,并于2012年5月24日至2012年12月25日期间持该信用卡消费使用,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35,761.20元。后逾期不还,经发卡银行多次催讨,至案发已超过三个月。

2013年7月5日,被告人顾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于2013年8月16日向中国光大行退赔人民币35,762元。

顾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念其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建议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中国光大银行的报案书及其提供的涉案信用卡申领资料、消费明细、催款记录及证人沈某的证言;中国光大银行个人业务业务回单;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工作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本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较轻,顾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归还了全部欠款,故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本案定性及援引法律条款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卜熙文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丁守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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