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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1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5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9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8年9月因盗窃行为被收容劳动教养二年;200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4月21
(2013)浦刑初字第31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5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9年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8年9月因盗窃行为被收容劳动教养二年;2001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28日,被告人李某某以本人身份资料向民生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卡号:6226230012922058),同年5月起多次持该卡透支消费,于2012年12月29日最后一次还款人民币1,449元,至案发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24,227.27元。经该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
  2013年5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已向上述银行归还透支的本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银行的报案书、信用卡申领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银行催收记录、信用卡还款交易明细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信用卡管理制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归还本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曾经因为犯流氓罪、盗窃罪以及盗窃行为被多次判刑或劳动教养,酌情从重考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俊英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徐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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