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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1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X,2000年6月、2004年11月、2010年6月、2013年6月均因吸毒被分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六个月、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戒毒二年、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3年7月5
(2013)浦刑初字第31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X,2000年6月、2004年11月、2010年6月、2013年6月均因吸毒被分别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六个月、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戒毒二年、行政拘留十五日和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3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5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顾X在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南路路口,将1小包冰毒(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吸毒人员马XX。同月18日,被告人顾X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次日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马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尿液检验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X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顾X系自首,且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5日起至2013年10月4日止。)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丁晓青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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