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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0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13)浦刑初字第30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5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8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顾景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月始,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区祝桥镇上海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电梯施工现场担任项目负责人和组织者期间,明知电梯系国家明文规定的特种设备,安装、维修都必须要有相应特种设备操作证的情况下,违法雇佣无劳动合同、未经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资质的工人进行安装作业,在电梯安装过程中也未尽到管理者职责,对施工中存在的严重违章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
  2011年8月6日,濮某某带领姜某某、杨某、姜某某等安装作业人员施工时,违规使用手拉葫芦对轿厢进行提升作业,悬挂轿厢的钢丝绳发生过载性断裂,致使轿厢内的濮志清等四人一同坠落底坑,致濮某某、姜某某当场死亡,杨俊、姜立春受伤。
  同日,被告人吴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事发后,死者濮某某、姜某某的家属及伤者杨某、姜某某已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言笔录,居民死亡确认书,工伤死亡赔偿协议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及相关收条、汇款凭证,关于《“8.6”上海盈联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电梯安装起重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检测报告、事故分析报告,借调协议、电梯安装工程施工方案、项目合作协议、电梯设备安装合同等书证,公安机关的案发抓获经过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致二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视为自动投案情形,并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害方已获得赔偿,对被告人吴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吴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海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严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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