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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0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
(2013)浦刑初字第30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晓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元月起,被告人王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暂住地本市杨浦区大连路某弄内通过网络进行雪茄烟买卖活动,将雪茄销售至本市浦东新区、虹口区等地。2013年3月6日被告人王某在其暂住地被当场抓获,公安人员在该暂住地查获被告人王某待售的“威力加”、“高希霸”等品牌雪茄烟134盒35包,经鉴定货值共计人民币91,335元。

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朱某某的证言、相关网站截屏、交易记录,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照片,案发经过,被告人王某到案后的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烟草,予以没收。

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倪建军

二○一三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凡


审 判 员 倪建军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凡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