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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1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 ,因本案于2013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2013)浦刑初字第31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 ,因本案于2013年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3月,被告人李X向上海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3XXXXXX2,信用额度20,000元),在明知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于2012年4月至2012年10月,仍持该卡透支消费、取现,2012年7月17日最后一次还款2,200元,至案发拖欠上海银行信用卡本金人民币18,817.78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

2013年3月26日,被告人李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年3月29日向上海银行偿还其所欠信用卡本金人民币18,800元。后又偿还人民币1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上海银行出具的报案书、信用卡申领材料、交易明细、催收记录,存款短信通知,工作情况,情况说明,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逾三个月拒不归还,数额较大,该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系坦白并退还全部本金、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综合考虑上述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被告人李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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