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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0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X,被告人兰X2010年10月25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4月1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6月3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3年7月16
(2013)浦刑初字第30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X,被告人兰X2010年10月25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4月16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6月3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3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延长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9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X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5月上旬某日,被告人兰X在其住处上海市浦东新区成山路XXX室,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一包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赵XX。

2013年7月5日,被告人兰X在强制戒毒期间,主动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兰X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赵XX的证言,戒毒人员尿样检测委托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戒毒决定书,案发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X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兰X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兰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3年12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瑾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