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刑初字第158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a,男,2012年11月9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l2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1月17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a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强迫交易罪,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智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a及其辩护人李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间,被告人刘a为能顺利将“桑塔纳志俊”轿车 ( 车架号: LSVTNl33182239435 、 LSVTNl33X82239286)予以出售,多次向他人以每张人民币10元的价格购买“《临时行驶车号牌》”共计5张。经有关部门鉴定,上述号牌均系伪造。 二、2013年1月13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刘a在上海市闵行区顾戴路、顾黎路口,因被害人史a、史b等人识破其所售车辆系营运车辆而欲取消交易,遂采用暴力手段强迫被害人购买标的车辆(车架号:LSVTN133182239435的“桑塔纳志俊”),并致被害人史b右前臂中段尺侧、右腕背部及右手第三掌指关节背侧皮肤擦挫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 2013年1月17日,被告人刘a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史a的陈述,证人王a、黄a、谷a、史b、史c的证言,“《临时行驶车号牌》”文本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车辆管理所《机动车协查、比对工作联系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农业银行交易明细,公安机关的《验伤通知书》、《搜查证》、《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a在明知是他人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情况下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此外,被告人刘a以暴力手段向他人强卖车辆,并致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又构成强迫交易罪,依法均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a兼犯两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刘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关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a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7日起至2014年4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刘a的违法所得发还给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 当将上诉状正本、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杨 超 人民陪审员 曹瑞娟 人民陪审员 朱小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倪小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