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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刑初字第505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2013 )丽莲刑初字第 505 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甲。因犯抢劫罪,于 2003 年 8 月被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因犯盗窃罪,于 2012 年 8 月 14 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2013 )丽莲刑初字第 505 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甲。因犯抢劫罪,于 2003 年 8 月被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因犯盗窃罪,于 2012 年 8 月 14 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 2013 年 6 月 6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 2013 ) 478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盗窃罪,于 2013 年 9 月 12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 、 2011 年 5 月 7 日晚,被告人陈甲到丽水市莲都区 “ 艾莱依公司 ” 员工宿舍 206 室,窃得 “ 惠普 ” 笔记本电脑一台、 “ 诺基亚 ” 手机一只。

2 、 2013 年 4 月 27 日晚,被告人陈甲到丽水市莲都区 “ 某某公司 ” 员工宿舍 501B 房间,窃得人民币 800 余元。

3 、 2013 年 5 月 2 日晚,被告人陈甲到丽水市莲都区 “ 某某公司 ” 员工宿舍 501A 房间,窃得黄金戒指一只(价值人民币 1148 元)。

4 、 2013 年 5 月 29 日晚,被告人陈甲到丽水市莲都区 “ 某某公司 ” 员工宿舍 507 房间,窃得黑色 EBEST 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 560 元)。案发后,该手机已被追归被害人。

被告人陈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甲系累犯。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 1 、户籍证明; 2 、被告人陈甲的供述; 3 、被害人郑某某、乐某某、杨某某、江某某的陈述; 4 、证人蓝某某、蒋某某、陈乙的证言; 5 、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6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7 、价格鉴定结论书; 8 、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 9 、发票; 10 、抓获经过; 11 、刑事判决书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 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3 年 6 月 6 日起至 2014 年 2 月 5 日止);

二、被告人陈甲的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黄奇新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魏小云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