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闵刑初字第1604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6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a,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6日
(2013)闵刑初字第16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a,男,1985年10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3月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6日被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6月20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a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秀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年5月4日20时许,被告人田a至本市闵行区浦连路388弄59号202室,通过攀爬落水管,钻窗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a放置于家中的1只黄金手镯。

2013年5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田a至本市闵行区江协路51弄56号203室,通过攀爬落水管,钻窗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赵a放置于家中的现金人民币2,600元。

2013年5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田a至本市闵行区江协路51弄59号402室,通过攀爬落水管,钻窗入室的方式,窃得被害人何a放置于家中的现金人民币l00余元及共计价值人民币6,141元的l条黄金项链、3个黄金挂件、l枚黄金戒指等物。

2013年6月20日,被告人田a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窃的1条黄金项链、3个黄金挂件、l枚黄金戒指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现已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田a的家属代其向被害人赵a退赔人民币2,6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a、赵a、何a的陈述,证人唐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发还清单、办案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相关收条,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8,8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田a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田a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田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3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物发还各被害人(已发还)。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张 弘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邵 立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