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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6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a,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2月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7月1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0
(2013)闵刑初字第160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a,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职务侵占罪于2012年2月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3年7月1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a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秀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朱a溜门进入本市闵行区颛桥镇南街47号二楼被害人饶a暂住处,趁该处无人之机,窃得饶放置于屋内床脚下黑色挎包里的红色戒指盒1个,内有黄金手链1根、黄金项链1根、黄金耳环1对以及黄金锁片2个。经鉴定,上述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共计19,154元。

2013年7月1日,被告人朱a因形迹可疑接受公安民警查询时,主动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饶a的陈述,证人金勤远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老凤祥质量保证单,收购登记记录照片,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出具的关于千足金项链等的结论书,公安机关的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本院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价值共计19,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朱a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a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张 弘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邵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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