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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刑初字第1376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宝刑初字第13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6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1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
(2013)宝刑初字第13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6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1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上海市杨浦区二门路某某家中,提供毒品及冰壶等吸毒工具,容留曹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吸毒人员以“蒸馏”的方法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民警当场查获,并在被告人陈某某家中客厅的电脑桌抽屉内缴获其藏匿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2.86克。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照片;《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相关工作情况及被告人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多人吸毒,并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22.86克,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依法予以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4年6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扣押在案的赃证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学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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