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3287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2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程安卿,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
(2013)浦刑初字第32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某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辩护人程安卿,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某某及辩护人程安卿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8日6时47分许,被告人邹某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挂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违反交通禁行标志驶入本区某某路后,沿某某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某某路口遇绿灯向西右转时,因疏于观察而未让同向直行的自行车先行,造成重型半挂牵引车正面右部与自行车左侧后部相撞,致使骑车人曾某某倒地遭重型半挂牵引车碾压致胸腹部多发伤引起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邹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物损评估,直接物质损失为人民币336元。


案发后,被告人邹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损评估意见书、110接警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邹某某系自首,当庭自愿认罪,并在家属帮助下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经济补偿,取得谅解,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4年3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凌 鸿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佘晓民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