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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3281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2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因本案于2013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2013)浦刑初字第32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因本案于2013年6月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3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建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12月4日16时许,被告人刘XX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高桥镇凌环路XXX弄X号XXX室找老板张XX讨要工资,双方因工资结算问题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刘XX持菜刀砍伤被害人张XX和前来阻拦的被害人买XX。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张XX的伤势构成轻伤。2013年6月7日,被告人刘XX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张XX、买XX的陈述、证人魏X、乔XX的证言、验伤通知书、法医学鉴定书、案发经过、调解协议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XX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丁晓青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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