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刑初字第169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a,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6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a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2月31日8时40分许,被告人詹a驾驶小型轿车,沿本市闵行区兰坪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江川路路口左转弯时,适逢被害人严a骑乘自行车由南向北通过该处路口,两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严a倒地受伤,严因头部与钝性物体发生碰撞致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认定,被告人詹a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詹a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詹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方a、傅a的证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及ll0接警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詹a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詹a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詹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贝冬梅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蔚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