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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3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某村某组某号。因本案于2013年6月29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
(2013)松刑初字第13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某村某组某号。因本案于2013年6月29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俞慧丰,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9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驾驶沪B某号的重型货车沿本区叶新公路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至叶新公路北侧59.6公里后约25米处时,因制动跑偏驶入对向车道,适逢被害人金某驾驶上海某号的电动自行车沿叶新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述事发地点,货车车头左端与电动自行车左前侧相撞,致被害人金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拨打110报警。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宗某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检验报告书,民事调解书及谅解书,户籍信息,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能自愿认罪且已对被害方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海林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解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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