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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10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2013)虹刑初字第10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10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柳文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于2013年6月8日起,在其租赁的本市塘沽路××号内设置1台“东方神龙”(八联机)、1台“金鲨银鲨”(六联机)及1台“黄金万两”游戏机,供他人赌博,并雇佣俞××(另处)为赌博提供服务。2013年6月16日,被告人吴××在上述地点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核:上述游戏机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俞××、严××、吴×琴、严×、晏××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案发经过》及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6日起至2013年9月20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赌博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马翠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倩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