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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普刑初字第7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7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2013)普刑初字第7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7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全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胡某某酒后至本市普陀区某某村4号其岳母汪某某暂住地,寻找离家出走的妻子黄某某,因被汪某某拒之门外,被告人胡某某踢踹房门并大吵大闹,后被周边邻居劝离。当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胡某某携带尖刀返回汪某某暂住地,再次踢踹房门并大吵大闹,当邻居被害人田某某、邢某某上前劝阻时,被被告人胡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划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田某某因外伤致左腰部裂伤,构成轻伤;被害人邢某某因外伤致左季肋区皮肤裂创,构成轻微伤。

2013年7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普陀区某某村4号门口被公安人员抓获,作案工具被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田某某、邢某某的陈述,证人裴某某、孙某某、汪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物证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和解协议书、和解协议书履行情况记录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在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田某某、邢某某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的方式获得二名被害人谅解,二名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法可对被告人胡某某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胡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2013年10月13日止)。

二、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谢 燕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顾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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