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徐刑初字第740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徐刑初字第7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x路x弄x号x室,住上海市徐汇区x村x号x室。2005年8月因容留他人卖淫嫖娼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
(2013)徐刑初字第7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x路x弄x号x室,住上海市徐汇区x村x号x室。2005年8月因容留他人卖淫嫖娼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2年8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3年5月21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辩护人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13)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1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市徐汇区x村x号x室内,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出售给xx一包白色晶体,后被抓获。民警随后从李某住所内查获白色晶体14包、黄色晶体1包、白色粉末1包、片剂8粒。经鉴定,从xx处查获的物品为0.83克甲基苯丙胺;从李某住处查获的物品分别是23.46克甲基苯丙胺、0.56克氯胺酮、0.1克咖啡因和0.34克尼美西泮。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系毒品再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以上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在其住处被缴获的大量毒品不应计算在其贩卖毒品数量内。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事先没有与购毒者xx联系,是xx主动至李某家中购买毒品,故李某主观恶性不大。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李某意图贩卖家中所藏毒品,故上述毒品应在指控的贩卖毒品数量中予以扣除。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被告人李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赃证物品照片、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吸毒人员尿样检测登记表、上海市第八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工作情况、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人xx、陆慧琴的证言,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搜查及扣押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系毒品仍贩卖,其中甲基苯丙胺24.29克、氯胺酮0.56克、咖啡因0.1克、尼美西泮0.3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经查,被告人李某系以贩养吸的贩毒者,在其住处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计入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同时量刑时考虑到该情节,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此次再犯毒品类犯罪,系毒品再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适应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22年5 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毒资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彭 涛
代理审判员 戚 俊
人民陪审员 朱虹霞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晓晨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