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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0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辩护人白某某,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2006年1月因犯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6年9月2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杨某某,男。 被告人
(2013)浦刑初字第30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辩护人白某某,上海君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2006年1月因犯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6年9月28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杨某某,男。

被告人丰某某,男 。

上述四名被告人均因本案于2013年6月11日被关押,于2013年6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7月12日被逮捕。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9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杨某某、丰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杨某某、丰某某及辩护人白崇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6月11日1时许,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杨某某、丰某某酒后驾车途经本区三林路灵岩南路路口的永乐家电公司门口处时,被告人崔某某用言语调戏路过的两名女青年后迁怒于被害人张某某,遂伙同被告人李某、杨某某、丰某某下车将被害人张某某按倒在地后对其进行拳打脚踢,致张某某前额软组织伤、胸部软组织伤及鼻外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鼻骨骨折(明显位移),已构成轻伤。

2013年6月11日,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杨某某、丰某某被抓获,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杨某某家属各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丰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3000元,均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杨某某、丰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张雪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案发经过及证人杨海伟的证言、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杨某某、丰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某、李某、杨某某、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且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本案起因系酒后驾车并言语调戏他人引起,根据综合考虑本案的起因、犯罪手段和犯罪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崔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1日起至2014年1月10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1日起至2014年1月10日止)

三、被告人杨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1日起至2013年11月10日止)

四、被告人丰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1日起至2013年11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副 庭 长 肖 波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邱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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