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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嘉刑初字第848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8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2011年9月因吸毒被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5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
(2013)嘉刑初字第848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8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2011年9月因吸毒被江苏省无锡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5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3] 79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戴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辩护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从他人处低价购得残次、废旧汽车零配件,自行手工组合、拼装后冒充某某车灯有限公司生产的新帕萨特、奥迪Q5正品汽车车灯,分别以人民币1 300元、1 000元的单价对外销售,累计销售伪劣新帕萨特车灯28个、伪劣奥迪Q5车灯18个,销售金额人民币54 400元。

公安机关接报后经侦查,于2013年5月28日将被告人刘某某人赃俱获,并缴获尚未出售的伪劣新帕萨特车灯36个、伪劣奥迪Q5车灯11个,销售金额人民币57 800元。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某、蓝某某、肖某某、林某某、刘某、崔某某、夏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搜查笔录、清点记录、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及相关照片,有关价格鉴定结论书,某某车灯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书、情况说明、配件价格清单及“SK”商标注册材料,相关的快递物流单、上海益林汽配有限公司赊销单、华林汽车配件经营部采购入库单,刘某某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产品中以次充好,销售金额人民币54 000余元,尚未出售的金额人民币57 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控、辩双方关于刘某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赃物已缴获及刘某某有劣迹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8日起至2014年1月2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徐 闻 翌



二○一三年九月 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谢   蕾


审 判 员 徐闻翌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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