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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嘉刑初字第890号 上 海 市 嘉 定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8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2009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3年7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
(2013)嘉刑初字第890号
 

上 海 市 嘉 定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8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2009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3年7月1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2013年6月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3]8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初,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嘉定区安亭镇黄渡某某路1650弄某某超市二楼开设无名游戏机房,放置赌博机供人赌博,并雇佣被告人李某负责在游戏机房内上分、收银。同年6月6日20时许,民警对上述游戏机房进行检查时,当场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并查获“排山倒海”游戏机1台(六联机)、“海洋之星”游戏机1台(六联机)、“金鲨银鲨”游戏机1台(八联机)、赌资285元。经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审核认定,缴获的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禁止在营业性游戏机房内使用。

公安机关经上网追逃于2013年7月11日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陈某某、舒某某、马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赌场监控录像截图,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工作情况,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有关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李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博游戏机场所,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及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的作用小于被告人李某某,本院在量刑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1日起至2014年5月10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6日起至2013年11月5日止。)

(上述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赌资、赌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项 永 明

二○一三年 九 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 布 依


审 判 员 项永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布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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