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嘉刑初字第893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嘉刑初字第893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8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2012年8月因吸毒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分局处罚款500元;2013年5月24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
(2013)嘉刑初字第893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8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2012年8月因吸毒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分局处罚款500元;2013年5月24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3]8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嘉定区徐行镇某某公路209号某某理发店门口,见被害人黄某将一辆价值人民币3 300余元的力帆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停放在该处而未拔掉钥匙。被告人张某某遂上前将摩托车启动后窃走。

被害人发现被窃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确定被告人张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于当日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赃物已被缴获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工作情况及有关照片,被害人提供的被窃物品的购买发票及嘉定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财产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资料、劣迹材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赃物被缴获发还及被告人张某某有劣迹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3日起至2013年11月14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第,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项 永 明



二○一三年九月 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姚 布 依


审 判 员 项永明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姚布依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