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3267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2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看守所。 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以沪某检刑诉[2013]3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
(2013)浦刑初字第32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7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看守所。
  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以沪某检刑诉[2013]31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3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居间介绍吸毒人员胡某(另行处理),至上海市某某公路附近,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唐某(另行处理)购得重约3克的毒品冰毒。
  2013年7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
  以上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胡某、唐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毒品检测报告单,公安机关的行政决定处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有关的案发经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仍予以居间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某被抓到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情节,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4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止。先行羁押的二日已予以折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美玲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颖燕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