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松刑初字第1418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4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陈某,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和谦镇某村某组某号。2004年12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1年;2010年11
(2013)松刑初字第141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陈某,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和谦镇某村某组某号。2004年12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1年;2010年11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1年6个月;200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6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贺某,男,1993年4月22日出生于甘肃省庆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城县马岭镇某村。2013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6月1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毅,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贺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舸?,被告人陈某,被告人贺某及其辩护人沈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贺某等人至本区车墩镇某路某号某园内某公司公寓楼下停车棚内,采用自制工具撬锁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潘某停放于此的上海丹尼骑牌某型电动车1辆(价值人民币1,125元)及被害人范某停放于此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1辆。后将该2辆电瓶车销赃给他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贺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潘某、范某的陈述,证人周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及截图,收据,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贺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均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贺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贺某当庭表示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贺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的意见,无事实依据,故对其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3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贺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7日起至2013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房素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朱可人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