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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中区刑初字第01468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2013年7月15日因本案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中区刑初字第01468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2013年7月15日因本案被捉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中检刑诉[2013]第1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同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晏礼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在本区重医附一院大门附近,将0.35克冰毒和0.17克麻古出售给蒋奡,获款300元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另从被告人郑某某处查获冰毒0.45克和麻古0.83克。经鉴定,从上述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从上述麻古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蒋奡的证言,书证到案经过材料、称量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照片及毒品鉴定结论意见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无视国法,明知含甲基苯丙胺的冰毒和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的麻古是毒品而予以出售0.52克,从其身上查获的毒品1.28克依法应计入其贩毒数量,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14年6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泳
人民陪审员 张 燕
人民陪审员 范金花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翁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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