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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827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勇,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珙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在四川省珙县珙泉镇凤天村X组,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中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穗荔法刑初字第827号




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勇,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珙县,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在四川省珙县珙泉镇凤天村X组,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黄岐中南花园华榕D座802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1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穗荔检公刑诉[2013]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燕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王X勇饮酒后驾驶AG6X号小型轿车在本市荔湾区环城高速黄岐入口行驶时被民警现场查获,将其带至广州军区总医院提取血液。经送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被告人王X勇血液中酒精的含量为138mg/100ml。

公诉机关列举相关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王X勇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X勇供认犯罪事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勇供认在案,并有现场视听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结案报告、道路交通违法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及车辆查询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中广测[2013]毒鉴字第0649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王X勇的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勇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X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X勇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X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廖秋平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诗云

罗燕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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