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衢柯刑初字第534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衢柯刑初字第53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男。2013年8月12日因本案被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3)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危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3)衢柯刑初字第534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廖某某,男。2013年8月12日因本案被衢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衢柯检刑诉(2013)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9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其在拘役二个月以下处刑,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洁、何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1日21时33分,被告人廖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浙HA8353小轿车行驶至衢州市衢化文昌路与北一道路口的蓝庭酒店门口路段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检测及抽血鉴定,被告人廖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属醉酒。
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人口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酒精测试结论及检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金某某、陶某麒、陶某良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廖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 新 新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慧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