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松刑初字第1420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4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邓某,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于四川省苍溪县,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春霖电器仪表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高坡镇某村某组某号。2011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5个
(2013)松刑初字第142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邓某,男,1987年1月30日出生于四川省苍溪县,汉族,初中文化,上海春霖电器仪表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高坡镇某村某组某号。2011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因本案于2013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信景云,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3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宪巧,被告人邓某及其辩护人信景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0日晚,被告人邓某至本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被害人王某的家中,溜门入户,窃得人民币2,000余元及苹果牌移动电话机1部(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141元)等物。

2013年7月25日,被告人邓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从被告人邓某处扣押的人民币2,600元及移动电话机已发还被害人王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扣押及发还清单,照片,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邓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4年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房素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可人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