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松刑初字第1423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4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于上海市松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2001年9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治安拘留15日;2005年12月因盗窃行为被上
(2013)松刑初字第142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于上海市松江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泖港镇。2001年9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治安拘留15日;2005年12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治安拘留15日;2006年2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1年;2010年4月因猥亵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处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13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3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宪巧,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至本区某街道某村某号某楼被害人王某的暂住处,撬门入室,窃得铂金戒指2枚(价值人民币4,275.40元)和索尼笔记本电脑1台(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646元)。嗣后,被告人王某将上述财物予以销赃。

2013年7月5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至本区某街道某路某广场某楼“某网吧”,趁被害人王某睡觉之机,窃得其随身携带的红蜻蜓牌男士手挎包1只(经估价,价值人民币1,103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王某的陈述,证人叶某、谢某、石某的证言,购物发票,登记表,监控录像,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鉴定结论书,劣迹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4,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6日起至2014年2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房素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可人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