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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莲刑初字第503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2013 )丽莲刑初字第 503 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甲。因犯寻衅滋事罪,于 2010 年 11 月 8 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 2013 年 5 月 30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5 日被逮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2013 )丽莲刑初字第 503 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甲。因犯寻衅滋事罪,于 2010 年 11 月 8 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 2013 年 5 月 30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 × 。

被告人艾 ×× 。因本案,于 2013 年 5 月 30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5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 2013 ) 461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甲、艾 ×× 犯开设赌场罪,于 2013 年 9 月 12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张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甲及其指定辩护人陈 × 、被告人艾 ×× 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 年 5 月份开始,被告人张甲、艾 ×× 伙同石军民(另案处理)在丽水市 ×× 都区岩泉街道沈村村土名 “ 银龙岗 ” 毛某某的临时棚里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获利。

2013 年 5 月 29 日,被告人张甲、艾 ×× 和石军民召集曾某某、余某某、吴甲、严某某、董某某、陈甲、吴乙等人到其开设的赌场里,以骨牌九比大小的方式聚众赌博,后被公安某某查扣赌资共计人民币 26 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甲及其指定辩护人、被告人艾 ××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 、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甲、艾 ×× 的身份情况; 2 、被告人张甲的供述,证明 2013 年 5 月份以来, “ 大个 ” 叫其带人到他 ×× 丽水往 ×× 复线 ×× 旁边山上的赌场赌博的事实; 3 、被告人艾 ×× 的供述和辩解,证明 2013 年 5 月初,东北人 “ 老三 ” 让其入股到他开的赌场,带人去赌场赌博,赌好从山上下来时被公安某某抓住的事实; 4 、证人董某某的证言,证明 “ 烂民 ” 带其去赌场赌博,其听说这个赌场每天摆两场,下午和晚上各一场的事实; 5 、证人吴乙的证言,证明 2013 年 5 月 28 日和 29 日, “ 烂老板 ” 联系并开车接其,到丽水往缙云复线的山上赌博过两次,赌场是东北人 “ 老三 ” 开的, “ 老板娘 ” 也有股份的事实; 6 、证人陈甲的证言,证明 2013 年 5 月 27 日、 28 日、 29 日, “ 烂民 ” 开车带其和董某某、吴乙到缙云方向复线走过第二个山上的山上用简易棚搭起来的赌场里赌博,赌场场主是 “ 老三 ” 的事实; 7 、证人曾某某、余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艾 ×× 叫其并开车带其到 330 复线往前面的山上的赌场里参与赌博,赌场场主是 “ 老三 ” ,被告人艾 ×× 也有股份的事实; 8 、证人严某某的证言,证明 2013 年 5 月 29 日,被告人艾 ×× 叫其到 330 国 ×× 复线往 ×× 方向 ×× 近山上的赌场里赌博,其和 “ 老三 ” 拼庄赢了钱后从离开赌场回丽水,被公安某某抓获,赌场是 “ 老三 ” 开的事实; 9 、证人陈乙的证言,证明 “ 铁拉门 ” 欠其 3 万元钱。 2013 年 5 月份,其知道 “ 铁拉门 ” 会叫人到丽水往缙云复线山上的赌场赌博,其知道摆赌场的是 “ 老三 ” 、 “ 老板娘 ” , “ 铁拉门 ” 也有股份的事实; 10 、证人夏某的证言,证明其和老魏、曾某某一起到往缙云方向两个隧道的赌场参与赌博的事实; 11 、证人蓝某和的证言,证明 2013 年 5 月 29 日 18 时许,余某某让其到丽水往缙云方向第二个隧道出口边山上的赌场找人讨钱,就去押了两次的事实; 12 、证人吴甲的证言,证明 2013 年 5 月 29 日 17 时 30 分许,被告人艾 ×× 叫其到 330 复线丽水往 ×× 方向 ×× 旁山上的赌场里以骨牌九开庄的方式赌博,赌场场主是东北人 “ 老三 ” 的事实; 13 、证人张丙的证言,证明 2013 年 5 月 29 日 18 时许,其和张甲、刘某一起到一个山洞口左边山上的一个简易棚搭起来的赌场里参与赌博的事实; 14 、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其接送张丙到赌场的事实; 15 、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听说丽水往缙云复线第二个山洞口左边山上的赌场是张甲摆的事实; 16 、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和严某某到一条公路边上山上的一个赌场里的事实; 17 、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明 2013 年 5 月 29 日 19 时许,严某某让其到绕城路下来的加油站接她的事实; 18 、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从被告人张甲、艾 ×× 等人处扣押了赌资共计 262200 元的事实; 19 、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严某某、张丙等人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20 、收缴决定书,证明赌资等物被收缴的事实; 21 、抓获经过,证明两被告人的抓获经过; 22 、指认照片,证明被告人张甲、艾 ×× 及各证人对赌博现场人员的指认情况; 23 、辨认笔录,证明经辨认,赌场场主 “ 老三 ” 即是被告人张甲, “ 老板娘 ” 即是被告人艾 ×× 的事实; 24 、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赌场的地点是丽水市 ×× 都区岩泉街道沈村村土名 “ 银龙岗 ” 毛某某的临时棚的事实; 25 、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张甲系累犯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甲、艾 ×× 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艾 ××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甲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5000 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3 年 5 月 30 日起至 2014 年 4 月 29 日止);

二、被告人艾 ×× 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3 年 5 月 30 日起至 2013 年 11 月 29 日止);

三、被告人张甲、艾 ×× 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四、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李建平

人民陪审员  毛南维

人民陪审员  周献贤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魏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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