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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2013 )丽莲刑初字第 497 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 ×× 。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 2013 年 7 月 3 日被取保候审。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 2013 ) 47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 2013 )丽莲刑初字第 497 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 ×× 。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 2013 年 7 月 3 日被取保候审。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 2013 ) 473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 ×× 犯危险驾驶罪,于 2013 年 9 月 9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 ×× 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3 年 6 月 25 日 14 时 45 分许,被告人周 ×× 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 K ××××× 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万地世贸花园小区内行驶至该小区门口 ×× 区 ×× 路 ×× 门 ×× 路段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被告人周 ×× 血液酒精含量为 169.3mg / 100ml 。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测定,被告人周 ×× 血液中乙醇含量为 177mg / 100ml 。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 ××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 、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周 ×× 的身份情况; 2 、被告人周 ×× 的供述,证明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3 、证人叶某某的证言,证明 2013 年 6 月 25 日午饭期间,被告人周 ×× 喝了一些酒,之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载其从世贸花园小区出来,其坐在摩托车后座上往前开,但被告人周 ×× 开不大来,上去开了一点点距离,车就熄火了,车子停在路边,后交警过来将其查获的事实; 4 、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证明被告人周 ×× 的血液酒精浓度; 5 、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依法对被告人提取血液的事实; 6 、强某某施凭证,证明涉案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的事实; 7 、发还物品凭证,证明涉案机动车发还给车主的事实; 8 、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被告人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查获并接受处理的事实; 9 、事情经过,证明协警查获被告人周 ×× 时的情况; 10 、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周 ××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事实; 11 、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周 ×× 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已多年未年检的事实; 12 、工作记录及现场草图,证明办案民警查看监控视频时看见被告人周 ×× 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叶某某从万地世贸花园西门开出,沿北苑路由南往北行驶的事实。还证明了该监控视频已超过保存期限无法提取的事实; 13 、丽水大众司法鉴定所( 2013 )毒检字第 0640 号检验报告书,证明被告人周 ×× 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情况; 14 、公某某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人周 ×× 被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 ×× 违反交通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 ×× 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犯罪情节较轻,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 ×× 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 黎

审 判 员  黄奇新

人民陪审员  武文丽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魏小云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