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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30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1996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3年5月因流氓行为被原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处治安拘留十五天;2013年2月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
(2013)浦刑初字第309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1996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03年5月因流氓行为被原上海市公安局南汇分局处治安拘留十五天;2013年2月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5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9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琴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曹某利用从电视征婚节目中获取的信息,主动与被害人徐某多次电话联系骗得徐某的信任,后谎称其有能力帮助徐某解决相关问题,以做生意请客吃饭没有带足现金为由,以借款为名分数次从被害人徐某处骗得共计人民币28,00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陈某某的证言笔录、相关手机短信、公安机关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相关照片、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银行存款凭条、被告人曹某在公安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相关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曹某的身份资料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曹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曹某当庭辩称自己没有骗过徐某,其从徐某处获得的人民币28,000元系其向徐的借款,徐自愿给其的,其没有虚构过自己的身份。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曹某利用从电视征婚节目中获取的信息,主动与被害人徐某多次电话联系骗得徐某的信任,后谎称其有能力帮助徐某解决相关问题,以做生意请客吃饭没有带足现金为由,以借款为名分数次从被害人徐某处骗得共计人民币28,000元。
  2013年5月24日,被告人曹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徐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2年10月22日左右,其将个人资料提交到电视台征婚栏目,当日一名男子就以应征者的身份联系其,自称叫“龚家一”,是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副处长,老婆去世三年了,父母都是公务员,还通过手机发了一张本人照片给其,其也发了一张本人生活照给这名男子,两人没有见过面,都是通过电话联系,每天晚上通话2小时左右,该男子是川沙口音,后来这名男子得知其儿子还没有找到工作,便对其说可以安排其儿子到他单位工作。2012年10月25日其接到该男子电话,称安排其儿子工作的事情已经与土地管理局局长沟通了,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晚上要安排局长吃饭,出门没带够钱,让其汇一些钱给他,后来他把账号和开户名以短信的形式发给了其,其当日在闵行区联航路建设银行柜面汇了人民币3,000元给这名男子,同年11月2日,其接到该男子电话称其儿子户口在闵行,所以想介绍其儿子到闵行区武装部工作,晚上要请闵行区的朋友吃饭,让其汇人民币10,000元给他,当天其就在同一家银行柜面汇了钱。同年11月11日,其接到这名男子打电话给其称在平湖开会,领导让其宴请平湖市土地管理局的人,但因出门匆忙钱和银行卡都没带,让其汇人民币10,000元给他,当天其就在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建设银行自助ATM机上以无卡存款的方式汇了钱。同年11月13日,该男子打电话给其称请客别人吃饭还要送礼,钱不够,又问其要了人民币5,000元,当天其就在闵行区联航路建设银行柜面汇了钱。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10月25日,其母亲有一个朋友吃饭没带钱,让她帮忙汇人民币3,000元过去,其觉得钱不多,就算对方是骗子损失也不大,就没有阻拦母亲,当天和母亲一起到闵行区联航路建设银行柜面给对方汇了钱。过了几天那个朋友又和其母亲说要招待朋友吃饭,让母亲再汇款给他,其与母亲一起到同一家银行柜面汇了人民币10,000元给这个人。第三次那个朋友称自己在平湖开会,领导让他招待平湖那边的领导吃饭,自己钱没带够,所以让其母亲汇人民币10,000元给他,因母亲身边没那么多钱,其就和母亲一起到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建设银行,其从自己银行卡上取了人民币10,000元,通过自助ATM机以无卡存款的方式汇了钱,对方卡号其不清楚,但开户名是“曹某”,那天母亲才对其说这个人是要给其找工作的,所以对方问其母亲要钱母亲都很爽快地给了对方,后来母亲还汇给那人人民币5,000元,那次其没有陪同。听母亲说这个人叫“龚家一”,是上海市土地管理局副处长,每次母亲打电话问起帮其找工作的事,这个人就说自己在外地开会要再等几天,之后打电话就无法联系了,其和母亲就知道被骗了,一起去派出所报案了。
  3、相关手机短信、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银行存款凭条,证实2012年10月25日至11月13日期间,被害人徐某先后五次存入户名为曹某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储蓄卡(卡号6227001********6808)内合计人民币28,000元。
  4、公安机关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卡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曹某处扣押了其用于收取被害人款项的中国建设银行龙卡通储蓄卡(卡号6227001********6808)一张。
  5、被告人曹某在公安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8、9月份其通过电视上的征婚节目留意了一名叫徐某的女士,觉得年龄差不多,就用自己的手机号码和徐联系,当时其自称负责农药销售的,两人大约电话联系了有一个多月,后来有一天晚上两人约在闵行区浦江镇一条马路上碰过一次面。2012年10月下旬,其打电话对徐称自己做生意请客户吃饭缺钱,请徐帮忙借人民币3,000元,并把其自己的建设银行卡卡号发给徐,徐就转账过来人民币3,000元;同年11月初的一天,其对徐称在外面请客户吃饭缺钱,请徐帮忙借人民币10,000元,徐照办了;同年11月中旬某日其又以谈生意请客户吃饭为由问徐借了人民币10,000元;同年11月13日其也是同样谎称做生意请客吃饭缺钱问徐借人民币3,000元,但徐后来转给其人民币5,000元。这些钱全部被其个人吃、喝、玩花销用掉了,其没有固定工作没有收入,没办法还钱,之前对徐谎称自己是负责农药销售的,是想取得徐的信任。
  6、相关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曹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2012年11月15日,被害人徐某至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一男子骗取钱款共计人民币28,000元,经查,被告人曹某有重大作案嫌疑。2013年5月24日晚,被告人曹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8、被告人曹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曹某的身份情况。
  关于被告人曹某所称其没有骗过徐某,其从徐某处获得的人民币28,000元系其向徐的借款,是徐自愿给其的,其没有虚构身份的辩解,经查,被害人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陈某某的证言笔录均证实被告人曹某许诺帮助被害人解决问题,多次以借款为名从被害人处获取钱款,被告人曹某也曾供述其以虚构身份骗取被害人信任,从被害人处获取的钱款均被其用于个人花销,其没有固定工作没有能力还款。而在庭审中,被告人曹某推翻了之前的供述,对于其为何能在短时间内取得被害人信任并自愿给付大额钱款亦无法作出符合逻辑的、合乎情理的解释,故对于被告人曹某的相关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曹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和前科劣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4日起至2014年5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曹某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 波
代理审判员 陆光怡
人民陪审员 俞嗣荣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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