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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东刑初字第47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7日被抓获,同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宁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东刑初字第47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7日被抓获,同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刑诉[2013]8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间,向某(已被判刑)在本市××大步街××号“大家乐”棋牌室内开设赌场,以“牌九”为赌博工具,采用“推牌九”方式,每天纠集20余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10余某某。在此期间,被告人金×及肖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均已被判刑)明知向某在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仍然为赌场提供帮助,为该赌场负责抽头、望风等,并以此渔利。被告人金×从中非法获利6000余元。
    2013年8月7日,被告人金×在本市江北区万达广场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韩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胡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辨认笔录及被辨认照片,抓获经过证明,身份证明材料,同伙向某、肖某某、王某某、邬某某、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仍为他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金×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4年12月6日止。)
    二、被告人的非法获利予以追缴。
    以上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郎素娣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全闻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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