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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10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女。因本案于2013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许丹丹,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039号起诉
(2013)闸刑初字第102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女。因本案于2013年7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许丹丹,上海友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10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及其辩护人许丹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10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袁*在本市闸北区文安路40号路边,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他人出售性药“1粒神”1盒(内有6粒)、“顶破天”1盒(内有10粒)、“CAPSULES”4包(内有16粒)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后民警又从其身上查获性药“1粒硬”1盒(内有10粒)、“1粒神”2盒(内有12粒)。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闸北分局认定,上述查获的性药“1粒硬”按假药论处。到案后,被告人袁*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沈*的证言笔录,书证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涉案物品照片、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闸北分局出具的《关于商请对“袁*生产、销售假药”案涉及四种产品研判的函》、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非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可采纳其辩护人提出要求对袁*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0日起至2013年10月9日止;罚金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假药及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副 庭 长 龚 雯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穆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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