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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北刑初字第432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432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因涉嫌犯开设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北刑初字第432号








公诉机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5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拘传,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甬北检刑诉[2013]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刘×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年9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3月9日,狄某某和朱某某(均已判决)在互联网QQ上创建了名为“牡丹地主娱乐群”(群号是293596),至2012年7月24日该群有会员186人。该群以三人“斗地主”的形式(包括托、炸、技术三种玩法)组织会员进行赌博,按输赢额的2%抽头。2012年5月13日,被告人许××、刘×入股该赌博群并在该赌博群充当“顶桌”,直至2012年6月底退出。2012年5月15日至6月20日期间,该赌博群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721082元,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4421.64元。被告人许××、刘×获利至少人民币3605.4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刘×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赌资统计表、电脑截图、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破案经过,证人马某某、叶某某的证言及抓获经过,被告人许××、刘×的供述及同案犯狄某某、朱某某、于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刘×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刘×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许××、刘×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16年7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




二、被告人刘×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9月14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交纳);




三、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杨玉新




人民陪审员  丁理荣




人民陪审员  陈和瑜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员  孙晓琴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