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宝刑初字第1467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宝刑初字第14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 2006年8月因容留卖淫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3
(2013)宝刑初字第14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 2006年8月因容留卖淫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3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7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北京市某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1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陈某、陈某某、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童岳峰出庭支持公诉,四名被告人及辩护人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5日起,被告人唐某、陈某、陈某某、李某某结伙并共同出资,在上海市宝山区某某路某弄某号某停车场南场某区某号一无名游戏机房内通过安置赌博机的方式,开设赌场聚众赌博。2013年5月30日14时20分许,公安人员在上述赌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收缴赌资人民币200元,查扣“金鲨银鲨”赌博六联机一台、“渔乐风暴”赌博六联机一台、“3D本色”赌博机三台。经鉴定,上述游戏机均具有赌博功能。

上述事实,四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危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工作情况》、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陈某、陈某某、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陈某某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唐某、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4日起至2013年12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9日起至2013年11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2日起至2013年12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3年10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五、扣押在案的赃证物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 凯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 丹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