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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黄浦刑(知)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 上海市某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检
(2013)黄浦刑(知)初字第2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

上海市某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力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始,被告人郭某使用租赁的本市侯家路X号某商厦1楼44号店铺,进货和销售标有“ROLEX”(劳力士)、“OMEGA”(欧米茄)、“TAG HEUER”(豪雅)品牌的手表。同年8月22日16时许,公安人员至该店抓获了正在开店经营的被告人郭某,并当场查获了标有“ROLEX”(劳力士)、“OMEGA”(欧米茄)、“TAG HEUER”(豪雅)品牌的手表等待售物品,共计57件。到案后,被告人郭某如实供述了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行为。

经鉴定,上述57件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的45件商品所涉价值共计人民币3,143,035元。

支持上述指控的证据有:证人郭某某、张某、翟某、周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查获现场及查获赃物的照片;相关商标权利人出具的代理人委托书、真伪鉴定书、价格证明;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郭某的供述笔录。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某悔罪态度好,建议减轻处罚。

被告人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起,被告人郭某租赁本市侯家路X号某商厦1楼44号店铺,用于进货、销售品牌手表。同年8月22日16时许,公安人员至上述店铺搜查,查获标注有“TAG HEUER”、“OMEGA”、“ROLEX”系列注册商标的手表共计57件,并当场抓获了正在开店经营的被告人郭某。到案后,被告人郭某如实供述了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事实。

经商标权利人及代理人出具鉴定意见:上述查获的标明为“TAG HEUER”、“OMEGA”、“ROLEX”系列注册商标的商品,共计57件均系侵犯相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

经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鉴定:上述查获商品中,除假冒“TAG HEUER”手表4块、假冒“OMEGA”手表7块、假冒“ROLEX”手表1块,计12块均因无明确的被侵权产品对应款式型号或价格不确定而无法进行鉴定外,其余45件假冒商品在鉴定基准日按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共计人民币3,143,035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被告人郭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笔录;证人郭某某、张某、翟某、周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查获现场及查获赃物的照片;相关商标权利人出具的代理人委托书、真伪鉴定书、价格证明;上海市黄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沪黄价鉴[2012]0510号)等证据证实。且上述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辨认、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商品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郭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依法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某犯罪情节较轻及具有悔罪表现,对其可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正确,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查获的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 韡
代理审判员 严 骏
人民陪审员 肖 阳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文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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