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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杭上刑初字第574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冒名陈丽,女,1963年5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杭州市xx区xx水乡xx苑xx幢1单元302室,现暂住
杭 州 市 上 城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杭上刑初字第574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某,冒名陈丽,女,1963年5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杭州市,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杭州市xx区xx水乡xx苑xx幢1单元302室,现暂住杭州市西湖区转塘镇大诸桥村94号出租房。2013年2月25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13)3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涛、书记员陈小七,被告人胡某某通过杭州市看守所远程审判法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4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向他人谎称自己系杭州卷烟厂员工,能以内部价格购买香烟,先后从6名被害人处共计骗得人民币59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2年1月,被告人胡某某向被害人葛某某谎称自己系杭州卷烟厂退休职工,可以出厂价购买香烟。被害人葛某某遂委托胡某某代为购买利群香烟。1月9日上午,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上城区中山南路77号杭州卷烟厂门口附近骗得被害人葛某某购烟款7700元。

2、2012年7月1日,被告人胡某某采用同样方式在本市上城区中山南路77号杭州卷烟厂门口附近骗得被害人周某某购烟款17000元。

3、2012年9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采用同样方式在本市上城区中山南路77号杭州卷烟厂门口附近骗得被害人许某某购烟款7800元。

4、2012年10月8日,被告人胡某某采用同样方式在本市上城区中山南路77号杭州卷烟厂门口附近骗得被害人俞某某购烟款6000元。

5、2012年11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采用同样方式在本市上城区中山南路77号杭州卷烟厂门口附近骗得被害人赵某某购烟款12600元。

6、2013年2月25日,被告人胡某某采用同样方式在本市上城区中山南路77号杭州卷烟厂门口附近骗得被害人蔡某某购烟款7900元。

2012年4月2日,被告人胡某某在本市上城区始版桥直街34号出租房内,谎称自己系房东,以出租房屋为名,从被害人苏某某处骗得租房款900元。

2013年2月25日,公安机关在本市xx区xx镇xx村94号出租房内抓获被告人胡某某,并查获赃款7900元。涉案账款已发还被害人蔡招英。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许某某、俞某某、赵某某、蔡某某、葛某某、周某某、苏某某的陈述,证人傅某某、徐某某、徐某某、王某某的证言,扣押及发还清单,发生情况报告表,出租广告,监控录像及截图,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5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胡某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宗雄信

人民陪审员 咸青央

人民陪审员 骆仕君



二O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晓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