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松刑初字第1387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3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沈某,女,1965年11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找郢乡某村某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某村某号某室。2012年4月因非法行医行为被上海
(2013)松刑初字第13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沈某,女,1965年11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找郢乡某村某号,暂住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某村某号某室。2012年4月因非法行医行为被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局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2年8月因非法行医行为被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局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13年6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永伟,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宪巧、被告人沈某及其辩护人杨永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先后于2012年4月、2012年8月两次被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后,继续非法行医。2013年6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沈某在本区石湖荡镇金汇村金星426号101室非法行医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诸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调取证据清单及照片,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局出具的关于沈某行医资格的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认罪态度较好,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采纳辩护人所提相关从轻处罚意见,但是被告人沈某的行为尚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辩护人的该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3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长琴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珊

责任编辑:介子推